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正文
瀏覽次數: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MB1919756/2020-00023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住建規(guī)〔2020〕1號 發(fā)布機構: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生成日期:2020-04-03 公開日期:2020-04-03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住建規(guī)〔2020〕1號

各轄市(區(qū))住建局、信用辦,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住房保障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現將《常州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常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常州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住房保障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3〕9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3〕100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的通知》(蘇政發(fā)〔2018〕23號)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住房保障失信行為管理的通知》(蘇建規(guī)字〔2020〕2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住房保障領域的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及有關單位的失信行為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是指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及有關單位,違反住房保障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約定的行為。

第四條 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懲戒堅持依法采集、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本市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的管理工作。

市、轄市(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收集、認定、記錄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

轄市(區(q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中的嚴重失信行為推送同級信用管理部門時,應同時推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信用管理部門應將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承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的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的收集、認定、記錄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等級分類與評定

第六條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的失信行為按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有關單位的失信行為按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詐手段申請住房保障未果的;

(二)拒不配合住房保障部門對享受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的;

(三)家庭人員、財產發(fā)生重大變化等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拒不騰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規(guī)定繳納市場租金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含六個月)未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五)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七)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八)在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過程中,發(fā)生其他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guī)定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

第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較重失信行為:

(一) 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的;

(二)改變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拒不改正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家庭人員、財產發(fā)生重大變化等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以上拒不騰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規(guī)定繳納市場租金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六個月以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以上閑置保障性住房的;

(七)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發(fā)生兩次一般失信行為的;

(八)在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過程中,發(fā)生其他違反相關書面約定或有關規(guī)定行為,情節(jié)較重的。

第九條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以虛構、隱瞞事實,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等欺騙手段,承租保障性住房、享受租金補貼或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的;

(二)經公安等有關部門認定在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情節(jié)嚴重且拒不改正的;

(四)失信行為有效期內發(fā)生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或兩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五)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為企事業(yè)單位集體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單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責任;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guī)出租、轉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等業(yè)務,情節(jié)較輕的;

(三)為本單位或非本單位職工出具虛假收入狀況材料的;

(四)出具與事實不符的其他相關材料,情節(jié)較輕的。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為企事業(yè)單位集體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單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責任,拒不改正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guī)出租、轉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等業(yè)務,拒不改正的;

(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發(fā)生兩次以上一般失信行為的。 

第十二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成立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認定小組,審核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及有關單位的失信行為記錄,依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經集體討論對失信行為予以確認,并形成認定意見。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認定的信息來源包括:申請審核、監(jiān)督舉報、民政核查、法院判決和司法強制等途徑。

第十四條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的失信信息包含失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主要失信事實等;有關單位的失信信息包含失信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注冊地址、主要失信事實等。 

第十五條  失信行為經審核認定后,認定單位應書面通知失信自然人或單位。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領域一般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為一年,較重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為兩年,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為三年,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失信信息的有效期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不再作為懲戒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失信懲戒

第十七條  對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和有關單位的失信行為,實行分類懲戒。

第十八條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和有關單位的一般失信行為,由認定單位采取提醒、約談、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退回(住房)等方式懲戒,并記入失信行為檔案。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的較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由認定單位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并記入失信行為檔案。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和有關單位的嚴重失信行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認定后將失信行為信息推送同級信用管理部門依法實施懲戒。

因失信行為被取消住房保障資格的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在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信用管理部門推送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和有關單位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時,應包含下列信息:

(一)失信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

(二)失信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注冊地址;

(三)失信人(單位)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四)失信行為認定的依據,作出失信行為認定的文書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對住房保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依法依規(guī)開展聯合懲戒,包括在媒體公開披露、取消政策扶持、限制取得政府資金支持、暫停新增項目和用地審批、限制項目招投標、限制政府采購、取消參加評先評優(yōu)和通報金融機構作為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及退出的重要參考依據等。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領域失信行為異議處理實行“誰認定、誰處理”的原則。  

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和有關單位對其失信行為信息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認定告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認定單位提交異議申請。認定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失信行為進行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異議申請人。

第六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和有關單位的失信行為,在其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限內,已經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按程序實行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后,原始失信行為信息作為檔案保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有失信行為的住房保障申請對象、享受對象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發(fā)生重大困難的,經本人申請,認定單位同意,可以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內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出具收入、住房、婚姻狀況、醫(yī)療狀況等情況說明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