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9年11月5日下午4:00點
發(fā)布地點:常州市行政中心惠風廳
發(fā)布主題:常州市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新聞發(fā)布會
發(fā)布人員:汪國平 常州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黨組成員
蔡 勃 常州市檢察院第八檢查組主任
主持人員:王志新 常州市委宣傳部副調研員、市政府新聞發(fā)言人
發(fā)布會主席臺
發(fā)布會記者席
王志新 常州市委宣傳部副調研員、市政府新聞發(fā)言人
【王志新】
歡迎大家出席今天的發(fā)布會。為了幫助大家了解常州市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情況,今天很高興請來了常州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汪國平先生,市檢察院第八檢查組主任蔡勃女士,下面先請汪主任介紹情況。
汪國平 常州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黨組成員
【汪國平】
各位新聞界的朋友們:大家下午好!
感謝大家參加今天的新聞發(fā)布會。今天新聞發(fā)布會的主題是通報我市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情況,目的是進一步提升社會各界對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認知度和支持度,更好地對弱勢群體、困難群眾開展救助、關愛,切實提高檢察機關人權司法保護和民生司法保障水平。下面,我將有關情況向各位作一通報。
一、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基本情況
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直接面向群眾,直接面對人民疾苦,直接面對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是檢察機關最直接、最現實的群眾工作,是檢察機關聯系困難群眾的“直通車”“連心橋”,也是黨為人民謀幸福的“民心工程”。近年來,全市兩級檢察院依據《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實施細則》以及《常州市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工作,2018年以來,兩級檢察院先后為218名困難群眾提供司法救助,救助金額累計138.32萬元,切實彰顯了司法為民的本色。
二、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應救盡救,明確四類重點救助對象。我們按照相關規(guī)定,明確救助對象的范圍、程序和方法,全面開展救助工作。主要包括因案造成身體重傷急需治療、生活困難、死亡等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打擊報復致傷或者財產損失,造成生活困難的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等,因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申請執(zhí)行人;因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全部或部分賠償,生活困難的人員等等,力爭做到應救盡救,一個不漏,不搞人為設限。同時,為了深入推進司法救助工作,我們進一步明確貧困戶、軍人軍屬、未成年人、殘疾人這四類人群為重點救助對象,推行“司法救助+脫貧攻堅+特殊人員重點保護”的工作模式。兩級檢察院積極與政府主管部門溝通,對建檔立卡貧困戶遭受犯罪侵害的,及時啟動救助程序;在軍人軍屬遭受不法侵害時,立即進行走訪慰問,促進司法救助工作與擁軍優(yōu)屬工作緊密銜接;密切關注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未成年人的扶養(yǎng)人遭受不法侵害致死或者致殘的案件;主動了解殘疾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上述人員,主動告知其有權提出救助申請。對群眾提出的救助申請,快速受理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而沒有提出申請的,依職權啟動救助程序,其中共救助未成年人70人,貧困戶4人,殘疾人9人。今年1月,金壇區(qū)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在審查王某某司法救助案時,注意到遭受性侵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且經核實其所在家庭為建檔立卡貧困戶。該院高度重視,迅速啟動救助程序,及時向其發(fā)放了5000元國家司法救助金。本案系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主動對未成年被害人及貧困戶積極施救的典型案例,既著眼于幫助困難家庭緩解眼前的急迫困難,融入精準扶貧;又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堅持對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全面保護。
二是及時施救,優(yōu)化內部銜接機制和辦案流程。及時性是國家司法救助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打通司法救助渠道,優(yōu)化內部銜接流程,快速辦理方能發(fā)揮救助實效。常州兩級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積極與負責刑事、民事、行政、案管工作的業(yè)務部門有效對接,建立司法救助聯絡員制度和刑事被害人、民事被侵權人家庭信息互通機制,司法救助案件在各部門、各環(huán)節(jié)間銜接順暢,快速流轉。第一時間向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告知權利,10日內快速審核當事人向檢察機關提交的救助申請書、身份證明、實際損害后果證明、生活困難證明等材料,財政放款后2日內將救助金發(fā)放到當事人手中,凸顯司法救助的及時性。實踐中,為了真正做到司法為民,我們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一次次和時間賽跑。今年7月16日,武進區(qū)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接到辦案部門移送的救助線索,經審查發(fā)現救助對象為一名故意傷害案的被害人,因身負重傷,正在醫(yī)院搶救治療,家庭貧困,已欠下一大筆醫(yī)療費。該院迅速為這名被害人開通綠色通道,當天主動聯系被害人母親,告訴并幫助其遞交司法救助所需的申請材料,第二天派員審查核實所有材料并完成所有審批程序。第三天,檢察官就到醫(yī)院探望被害人,并將10000元國家司法救助金送到其家屬手中。本案系檢察機關在依法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及時響應,依職權快速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做到救助與辦案同步,僅用三天時間就完成了全部救助流程,充分彰顯了司法溫度。
三是綜合施救,運用多元化手段發(fā)揮救助疊加效應。在及時給予經濟救助,解決救助對象燃眉之急的基礎上,針對救助對象面臨的心理創(chuàng)傷、法律疑惑等問題,全市檢察機關積極構建經濟救助、社會救助、心理疏導、生活關愛、提供法律服務相結合的多元救助模式。在發(fā)放救助金的同時,注重對救助對象的心理予以疏導,通過談話、交流、跟蹤幫扶等方式,幫助其修復心靈創(chuàng)傷,重建生活信心;通過釋法答疑,幫助救助對象通過正當途徑合理合法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2018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的過程中,運用心理疏導方式25余人次,提供法律服務100余人次。2018年,新北區(qū)檢察院辦理被害人魯某某被其丈夫潑汽油火燒,致全身40%深三度燒傷,因治療費巨大而陷入困境申請司法救助的案件中,在完成5萬元國家司法救助金發(fā)放程序后,新北區(qū)檢察院主動聯系了常州市同心圓社區(qū)服務工作中心理事長、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對魯某某進行心理幫扶,發(fā)現魯某某心理創(chuàng)傷嚴重。半個月后,新北區(qū)檢察院聯合心理咨詢師再次上門,對魯某某進行第二次心理幫扶。同時在幫扶過程中發(fā)現魯某某在申請殘疾等級鑒定方面存在諸多不便,新北區(qū)檢察院又主動對接區(qū)、鎮(zhèn)殘聯部門為其開通殘疾等級評定綠色通道,上門辦理殘疾等級評定信息采集與初步評估,啟動殘疾等級評定程序。中央電視臺、檢察日報等多家媒體對該起案件進行了持續(xù)報道,社會各界對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體現的社會擔當和司法溫度給予了高度評價。本案系檢察機關在對困難群眾經濟救助的同時,開展多維司法救助,通過“司法救助+心理幫扶+法律服務”的“1+N”多元化司法救助綜合體系,實現了司法救助和社會化救助的無縫銜接,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人民群眾的人文關懷。
四是聯動施救,兩級院合力推升救助最大效應。自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開展以來,市區(qū)兩級政法委、財政部門都給予了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了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實踐中,基層檢察院的救助案件往往數量較多,能發(fā)放的救助資金卻有限,在遇到一些因案致傷致死或者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的救助申請時,單個基層院在救助資金的發(fā)放額度上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破解這一難題,全市啟動了兩級檢察院上下聯動救助模式,通力協作,爭取市政法委、市財政局的大力支持,盡最大可能對救助申請人施以援手。去年5月,新北區(qū)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申請人唐某某與妻子在一起對方負全責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一個受重傷,一個當場死亡,家境普通的唐某某因傷重救治已經負債四五十萬余元,而從被告人和保險公司拿到的事故賠償款不足15萬元,膝下一對兒女還都不足5歲,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救助。得知這一情況后,市檢察院立即決定啟動上下聯動救助模式,積極與市政法委溝通協調,最終為救助對象申請到了5萬元救助金。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時,堅持以人為本、執(zhí)法為民理念,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努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和檢察機關的司法公信力。
五是精準施救,到群眾中去扎實推進救助工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頭牽著百姓疾苦,一頭系著檢察關愛”的民生工程。常州檢察機關在救助工作開展過程中,以群眾具體困難為關切,以群眾實際需求為依歸,走進困難群眾家里、走到受害者的病床邊,走訪困難群眾所在社區(qū)、單位,充分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狀況,認真聽取訴求,準確判斷其生活困難程度及其延續(xù)發(fā)展,今年6月,一位自稱是某文化傳播公司詐騙案的被害人劉某,向承辦該案的新北區(qū)檢察院反映自己的家人患有先天性腎病,家中因病致貧,卻又遭遇詐騙,于是申請司法救助,但僅憑其提交的申請書和困難證明的復印件很難判斷其家庭的困難情況。為了查清事實,依法精準施救,該院檢察官專門趕至南京市溧水區(qū)劉某所在的社區(qū)進行調查核實,并至劉某家中實地了解其家人的病情、經濟收入及生活情況。經核實,被害人劉某符合國家司法救助的條件,于是當場受理該起司法救助申請。溧陽市檢察院今年在辦理一起司法救助案時,首次動用了否決權。申請人蔣某、倪某夫婦與其前兒媳李某因李某探視其三歲未成年龍鳳胎兒女時,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互有損傷,經鑒定,蔣某的損傷屬輕傷二級。蔣某以自己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好,受到李某傷害,家庭生活困難為由申請司法救助。承辦檢察官通過翻閱案件卷宗、聽取案件雙方當事人意見、走訪申請人所在社區(qū),發(fā)現事實與申請人所述有出入。經查實,一方面,蔣某在李某行使探視權時加以阻攔,未給予方便,雙方發(fā)生糾紛,繼而上升為刑事案件,蔣某對本案發(fā)生有重大過錯。另一方面,李某事后向蔣某賠禮道歉并出具了保證書,并在蔣治療結束后主動愿意賠償,但蔣某拒絕李某賠償。上述兩個方面,均屬于規(guī)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最終溧陽市檢察院對本案作出不予救助的決定。
三、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設想
下階段,全市檢察機關將緊緊圍繞服務保障脫貧攻堅,主動作為,繼續(xù)推動司法救助與精準扶貧深度融合,為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的困難群眾及時提供更加有效的救助。同時與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yè)聯合會、扶貧辦等單位(部門)加強溝通協作,綜合開展經濟救助、醫(yī)療救助、城鄉(xiāng)低保、就業(yè)幫扶、心理輔導、法律援助等多渠道救困幫扶,不斷提升國家司法救助的社會效果。
媒體朋友們,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事關社會和諧穩(wěn)定,事關社會公平正義!過去,我們的工作得到了線上、線下各界媒體朋友的大力幫助。我們取得的每一滴進步都有大家的一份辛勞。今天,我們熱切希望在座的媒體朋友們繼續(xù)關注、宣傳我們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你們寶貴的意見和建議,一起推動這項檢察工作更好地造福于民!謝謝大家!
【王志新】謝謝汪主任的介紹,下面請記者們提問。
江蘇法制報記者現場提問
【江蘇法制報記者】
請問蔡勃主任,當事人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具體要求是什么?
蔡勃 常州市檢察院第八檢查組主任
【蔡 勃】
好的,我來回答這個問題。(1)關于申請主體。當事人向辦案機關申請救助,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本人提出申請;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提出;(2)關于申請方式。申請一般采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不能提供書面申請的,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3)關于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真實身份、實際損害后果、生活困難、是否獲得其他賠償等相關證明材料。
江蘇工人報記者現場提問
【江蘇工人報記者】
請問蔡勃主任,如果救助對象在外地,那么他要如何才能拿到救助金呢?
【蔡 勃】如果救助申請人在異地,那么他可以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申請所需的材料提交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審查核實后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作出救助決定并通知救助申請人。同時要求申請人提供本人的銀行賬號。檢察機關可以派員赴救助申請人所在地為申請人辦理發(fā)放手續(xù),也可以請求當地的檢察機關提供協助,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為申請人辦理發(fā)放手續(xù)。救助金以銀行轉賬的方式發(fā)放給救助申請人。
常州日報記者現場提問
【常州日報記者】
請問蔡勃主任,救助申請人是否可以多次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或者向不同的辦案機關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蔡 勃】受國家財力所限、由國家司法救助定位決定,對同一案件的當事人只進行一次性救助,不同的辦案機關不對同一當事人重復救助。一次性救助是指經濟救助的一次性,不影響經濟救助與其他多種救助方式同時使用,也不影響非經濟救助方式的多次使用和同時使用。
常州晚報記者現場提問
【常州晚報記者】
剛才發(fā)言人提到了可以申請救助的范圍,那么是不是提到的這些人都可以獲得賠償?
【汪國平】《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中明確列舉了不予救助的6種情形:(1)對案件發(fā)生有重大過錯的;(2)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3)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礙刑事訴訟的;(4)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5)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6)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具有這六種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此外,還規(guī)定,社會組織、法人,不予救助。這就是說,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僅限于自然人。所以我們檢察機關在辦理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時候,是需要對照規(guī)定在嚴格審查、全面調查的基礎上,才能最終決定是否給與申請人國家司法救助。
【王志新】今天的新聞發(fā)布會就到這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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