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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22-06-14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為進一步提升常州市公園整體景觀水平和管理服務質量,市城管局根據《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等要求,已完成《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將全文在網上公示,廣泛征求意見。您可在2022年7月14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郵件等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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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園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huán)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江蘇省公園管理通用標準》、《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配備一定游憩和服務設施,兼具改善生態(tài)、美化環(huán)境、科普教育、應急避險等功能的綠色共享空間,包括綜合公園、社區(qū)公園、專類公園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服務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轄市(區(qū))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是所轄區(qū)域內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業(yè)務上受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指導。

發(fā)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園的建設和管理作為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單列專項經費保證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并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確保公園有效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公園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公園的名錄、類別、等級由市、轄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  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公園,或者以捐贈、認養(yǎng)、有償命名等形式參與公園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公園應當得到全社會的保護,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民有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轄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guī)劃、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組織編制公園發(fā)展與保護專項規(guī)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建設計劃由城市綠化、住建等主管部門編制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列入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條  編制詳細規(guī)劃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劃定公園控制線,明確具體界線等技術指標,向社會公布。

市、轄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中提出公園風格導向及對城市風貌形成有重要作用的公園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和改造應當體現地域文化和城市精神。市、轄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公園歷史文化研究,多種形式宣傳和提升公園文化品位與內涵。具有歷史文化和保護價值的公園應當納入城市歷史文化保護規(guī)劃。

十公頃以上或重點公園規(guī)劃建設項目應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轄市(區(qū))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參與,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公園各類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guī)范》等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有關技術規(guī)范設置,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xié)調。

公園出入口、園路、廣場等應充分考慮突發(fā)公共事件處置要求。

第十三條  公園的方案設計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規(guī)定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經批準的設計方案不得任意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十四條  公園建設應以植物景觀為主,適地適樹,注重生態(tài)、節(jié)約、多樣化,營造以喬木為骨干的植物群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確定的公園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公園建設用地性質的,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應征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就近規(guī)劃相應的公園建設用地。

對已建成開放的公園,市、轄市(區(qū))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劃定綠線并公示。

第十六條 公園配套服務項目設施、場地的設置應當符合已批準的公園規(guī)劃及有關標準規(guī)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不得因經營而改變或破壞公園內建(構)筑物原有風貌和格局。

公園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務項目經營。公園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內的配套服務項目應嚴格控制經營類型和規(guī)模。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xù)。占用的公園用地,應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造成公園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園內設置標識標牌等附屬設施,確因需要設置的,設置人須在公園管理責任人指定區(qū)域設置,服從公園管理,并負責維護保養(yǎng),確保安全整潔完好。

第十八條  公園內的植物景觀和具有一定歷史紀念意義的景點、景區(qū),加強管理,不得擅自改變。

公園內的古樹名木及古樹后備資源、文物古跡,由公園管理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嚴格保護。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不得向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

第二十條 加強對園內動物的飼養(yǎng)、保護、繁育和研究,擴大珍稀動物物種,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健全公園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二) 依法實施公園的規(guī)劃和建設,確保公園各類設施完好無損;

(三) 加強對植物景觀的有效管理,制定實施園藝養(yǎng)護管理措施,提高園林藝術水平;

(四) 實行優(yōu)質服務,保持整潔的園容園貌和安靜優(yōu)美的游覽環(huán)境;

(五) 妥善保護和管理公園內重要自然景觀、文物古跡,以及名貴花卉、古樹名木和字畫、陳設、檔案等;

(六) 開展各類健康有益、體現公園特色的展覽和其他活動;

(七) 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公園管理;

(八) 建立綠化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

(九) 依法做好其他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舉辦展覽以及其他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功能性質,不得影響公園景觀,內容應當健康、文明, 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保護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guī)定。游客游園禁止下列行為:

(一) 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

(二) 毀損公園花草樹木及設施、設備,捕捉或者傷害動物;

(三) 在樹木上刻劃、釘釘或者擅自拴掛,采花摘果、攀折樹枝、竊取花草樹木;

(四) 各類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五) 在公園內燒烤、搭建、躺臥公共座椅;

(六) 在公園內焚燒或者擅自取土、堆物;

(七) 在非指定區(qū)域露營、輪滑、游泳、垂釣、甩鞭、放風箏、使用明火等;

(八) 擅自在公園內種植或者放生、飼養(yǎng)、投喂動物;

(九) 擅自駕車入園(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執(zhí)行公務的車輛、經公園管理單位準許入園的車輛除外);

(十) 對禁止攜犬進入的公園,游客禁止攜犬進入;對允許攜犬進入的公園,游客攜犬進入應當文明規(guī)范,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為犬只束牽引帶并牽引,主動避讓老年人、兒童、殘疾人和孕婦,確保安全;

(十一) 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運行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公園應在主要入口處公示開放和閉園時間。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公園設立便民服務中心(點)、志愿服務點,引導公眾、志愿者參與公園管理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收費公園門票的價格,由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核定。公園內舉辦的重大活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實行收費或提高門票價格的,由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核定。

公園停車場按照政府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綠化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層次分明,有明顯的季相變化,色彩豐富,并具有藝術性;按照園林植物的生物學特性和生態(tài)習性及栽植養(yǎng)護技術規(guī)程,加強養(yǎng)護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態(tài)和景觀。

第二十七條  公園的環(huán)境管理應做到:

(一) 保持環(huán)境整潔,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完好;

(二) 保持水體清潔,符合觀賞和環(huán)保標準;

(三) 保持安靜的游覽環(huán)境,噪聲不得超過規(guī)定標準;

(四) 不得在公園內設置影響公園景觀的廣告。

第二十八條 公園應加強對建筑、道路、游樂健身、服務等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維護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潔,色彩、外形與園容相協(xié)調。

第二十九條 在公園內開展經營類配套服務項目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遵守所公園的管理規(guī)定,經營場所的裝飾裝修、物品陳列等應與公園性質、功能、整體環(huán)境等相協(xié)調。

第三十條 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不得設立私人會所等改變公園內建(構)筑物等公共資源屬性,或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公園游樂設施項目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及環(huán)境質量,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 設置在規(guī)劃確定的區(qū)域內;

(二) 與公園景觀相協(xié)調;

(三) 技術、安全指標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四) 游樂設施應按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檢查合格并登記后方可使用,產權或管理單位應實行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制度。

第五章  安全和應急

第三十二條  公園的安全管理應當做到:

(一) 公園管理責任人應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落實全員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建立安全工作標準;

(二) 公園管理責任人應當在公園危險區(qū)域及作業(yè)區(qū)域設置視頻監(jiān)控、警示標識等安全保障設施,公園建(構)筑物、制高點等應當依法安裝防雷裝置;

(三) 在公園內進行施工,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遵守文明施工管理規(guī)定,施工結束后及時恢復原貌;

(四) 公園內設置的各類設施應符合國家技術、安全指標有關規(guī)定;加強火災防范和安全用電工作,依法設置各類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并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三十三條 公園應急處置應當做到:

(一) 公園管理責任人應組織制定各類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器材,建立應急處置隊伍,定期組織相關演練;

(二) 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fā)事件,即刻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qū)、展館,疏散游客等措施,并及時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 公園管理責任人應做好暴雨、臺風、冰雪等惡劣天氣應對措施,及時修剪、加固樹木,維護應急處置設備,并利用園內宣傳設施,及時向游客宣傳應對災害性天氣措施;

(四) 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安全事件期間,公園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游客中心、室內場館、公廁、垃圾(箱)房、坐凳等設施設備進行消殺。

(五)建有應急避難場所的公園,應在顯要位置設置場所疏散安置示意圖,并設置規(guī)范的標識標牌和必要的基礎服務設施,應急避難場所責任人應履行日常維護與管理的職責。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從事公園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損壞公園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賠償辦法按照《關于調整常州市市區(qū)園林綠化損壞賠償費標準的通知》(常價服〔2015〕28號文件)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常政發(fā)〔2004〕231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提升常州市公園整體景觀水平和管理服務質量,根據《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等要求,市城管局對2004年12月頒發(fā)的《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新訂,草擬了《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就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進程的加快,公園行業(yè)管理的政策環(huán)境和現實情況都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國家、省、市出臺和修訂了公園管理方面的相關政策法規(guī),同時市民對公園的環(huán)境、功能和服務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盡快對原有的《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為了進一步加強常州市公園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人居環(huán)境,促進公園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上述情況的變化并結合常州市實際,起草了《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

現提交的《常州市公園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三十八條。各章及相關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八條,主要規(guī)定制定的目的、適用范圍、原則,并對分類管理、部門職責和總體要求進行界定。

第二章規(guī)劃和建設,包括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主要明確落實公園規(guī)劃設計和新改擴建管理責任。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包括第十五至第二十三條,主要是公園保護管理過程中,對公園管理責任人和游客的責任和行為等提出了要求。

第四章運行和服務,包括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主要對公園運營的環(huán)境、設備設施和管理作出規(guī)范。

第五章安全和應急,包括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對公園的應急安全管理和處置作出規(guī)定。

第六章罰則,包括第三十四至第三十六條,主要對違法違紀情形及需要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提出了要求。

第七章附則,包括第三十七至第三十八條主要明確《暫行辦法》的生效時間。

三、制定依據

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公園設計規(guī)范》《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江蘇省公園管理通用標準》《常州市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編制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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