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新形勢下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審計要求,加強基建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范基建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行為,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jù)常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常辦發(fā)〔2013〕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訂《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審計局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形勢下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以下簡稱“基建項目”)審計要求,加強基建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范基建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行為,合理控制工程投資,根據(jù)常州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實施意見》(常辦發(fā)〔2013〕6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基建項目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基建項目、由市級各政府投融資主體負責籌集資金建設的各類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相關項目。
國家、省、市對列入政府審計的基建項目范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聯(lián)合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招標確定的具有參與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審計資格的入圍審計服務商(以下簡稱“審計服務商”)。
基建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自行委托審計服務商,應遵循本辦法的規(guī)定。
審計服務商的審計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審計活動。
第四條 基建項目審計分為工程造價審計、征地拆遷(征收)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三類,均須由審計服務商出具相應審計報告;列入政府投資評審范圍的,由常州市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出具評審報告。
基建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分為竣工結算審計、跟蹤審計(不含竣工結算審計)、全過程跟蹤審計(含竣工結算審計)三種;征地拆遷(征收)審計分為征地拆遷(征收)預(決)算審計和征地拆遷(征收)跟蹤審計兩種。
基建項目委托審計服務商實施審計的主體分為審計機關、評審中心、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三類(以下統(tǒng)稱“委托方”)。
二、服務商庫管理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審計服務商資格的統(tǒng)一招標采購,建立審計服務商庫。具體招標采購事宜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實施,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jù)采購結果簽發(fā)審計服務商資格確認通知書。審計服務商庫原則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如無大的政策變化,經(jīng)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批準,審計服務商庫在一定時期內(nèi)保持有效。
第六條 委托方在確定基建項目工程造價和征地拆遷(征收)審計方式后,原則上報評審中心按照排序方式確定審計服務商,并簽發(fā)項目審計通知書。對因專業(yè)技術要求復雜等因素造成的特殊項目,由政府采購中心對庫內(nèi)有意愿參與的服務商,采用競爭性談判等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具體實施的審計服務商,并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第七條 在工程造價和征地拆遷(征收)審計上存在特殊需求的基建項目,可由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報經(jīng)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批準同意后,按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采取單獨招標方式委托審計服務商進行審計。
第八條 大型基建項目的工程造價審計,委托方可以根據(jù)需要合理劃分標段,委托不同的審計服務商分別實施。
第九條 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由委托方報評審中心通過排序方式確定項目審計服務商,并簽發(fā)項目審計通知書。
同一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只委托一家審計服務商實施,不再分標段。
三、合同管理
第十條 自審計服務商資格確認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審計服務商與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簽訂《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審計服務采購協(xié)議》。
第十一條 自具體基建項目審計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15日內(nèi),委托方應與確定的審計服務商在《常州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審計服務采購協(xié)議》框架內(nèi)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工程造價審計服務合同應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征地拆遷(征收)審計服務合同應參照《常州市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征收與補償審計咨詢合同》參考格式樣本訂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服務合同應參照《常州市政府投資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合同》參考格式樣本訂立。政府審計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第十二條 為防止工程造價出現(xiàn)高估冒算,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合同中約定,項目施工方承諾工程結算核減率不得超過6%,超出該約定范圍的審計費用由施工方承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結算款中扣回。
四、費用管理
第十三條 審計服務費計費標準按照審計服務商資格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約定執(zhí)行,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四條 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審計服務費用由簽訂合同的委托方支付并計入工程建設成本,在“待攤投資”中列支。政府審計另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五、政府審計
第十五條 列入政府審計計劃的基建項目分為市審計局自行審計和需要委托審計服務商參與審計兩種。對需要委托審計服務商參與審計的基建項目,委托方根據(jù)項目的特點和審計要求,在確定基建項目審計方式后,由政府采購中心對庫內(nèi)愿意參與的服務商,采用競爭性談判或單獨招標等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具體實施項目的審計服務商,并簽發(fā)中標通知書。
受托審計服務商應按照審計機關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實施審計,接受審計機關管理和考核,并獨立向審計機關出具審計報告。受托審計服務商項目審計費用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也可協(xié)商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六條 列入政府審計計劃但審計機關不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的基建項目,由投資主體或項目建設單位在入圍服務商庫中按本辦法的要求委托具體項目審計服務商,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在委托審計服務商時,應事先征求審計機關意見并經(jīng)審計機關同意。受托審計服務商應按照審計機關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實施審計。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辦理結算和竣工決算的依據(jù)。
第十七條 列入政府審計計劃的基建項目,市審計局可在審計過程中對審計服務商的服務質(zhì)量一并進行檢查,審計服務商必須予以配合,檢查結果將作為按照本辦法對審計服務商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依據(jù)。
六、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審計服務考核機制。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根據(jù)各自職責分別制定相應考核辦法。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參照上述辦法組織對審計服務商實施考核。
第十九條 建立審計服務質(zhì)量復查機制。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據(jù)各自職責按照一定比例對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委托審計服務質(zhì)量進行復查。
第二十條 建立審計服務廉政機制。在委托審計合同訂立時,審計服務商應與簽訂合同的委托方簽訂廉政承諾書,由審計服務商對廉潔從業(yè)作出書面承諾,作為委托合同的組成部分。
對審計服務商的監(jiān)督管理應體現(xiàn)合同管理的要求,將有關監(jiān)督管理要求納入委托合同中。
第二十一條 建立審計服務督查機制。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及基建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等對審計服務商在審計服務、管理考核、合同履約、廉政落實等方面執(zhí)行情況開展督查。對督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將視情節(jié)輕重采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扣減費用、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等方式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建立審計服務管理問責機制。對在基建項目委托審計服務商審計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行責任追究。
(一)審計服務商應嚴格執(zhí)行《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guī)〔2013〕28號)相關規(guī)定,如存在企業(yè)資質(zhì)、業(yè)績、執(zhí)業(yè)人員等方面弄虛作假、提供不實信息謀取中標的,將取消本輪審計服務商資格,將其不良記錄入案,直至取消下輪政府采購投標資格。
(二)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人員不遵守本辦法、規(guī)避政府采購擅自委托審計服務、擅自調(diào)整審計費率、非法干預依法進行的審計服務活動、非法干預招標、與審計服務利害各方惡意串通和弄虛作假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財政部門將停止撥付工程建設資金,并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行政監(jiān)管部門和工作人員非法干預招標采購、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其他違反相關廉政規(guī)定行為的,將提請相關部門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基建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常財規(guī)〔2011〕3號)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