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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14-00028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規(guī)〔2014〕3號 發(fā)布機構:市財政局 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14-05-28 公開日期:2014-06-11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市級科技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及重點、經費開支范圍、立項管理、實施管理、資金使用與管理及項目驗收。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規(guī)〔2014〕3號

各轄區(qū)財政局、科技局:

    現將市財政局、科技局聯(lián)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科技局反映。

    附件:常州市市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常州市市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努力整合和集聚各類科技創(chuàng)新資源,完善區(qū)域創(chuàng)新體系,提高科技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戰(zhàn)略加快培育創(chuàng)新型企業(yè)的意見》(常發(fā)〔2013〕29號)、《常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常政規(guī)〔2011〕11號)和《江蘇省省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規(guī)〔2013〕19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充分體現政府目標導向,遵循“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多元投入,單獨核算、??顚S茫茖W安排、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三條 科技專項資金由市財政設立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主要負責年度科技計劃的制定、科技項目受理、評審、公示、科技項目合同簽訂、績效目標申報、跟蹤等。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科技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管理、科技項目的績效目標核定、跟蹤和考核,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評審、驗收等環(huán)節(jié)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點

    第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及市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相應的科技計劃體系并組織實施??萍紝m椯Y金年度支持的重點和領域、資助方式在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市級科技專項資金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國家、省科技項目匹配經費;科技政策兌現經費;重大科技活動經費和科技服務外包經費;科技項目計劃管理費組成。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用于應用基礎研究類、科技支撐類、成果轉化與產業(yè)化類、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類和其他類等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國家、省科技項目匹配經費用于支持國家、省下達的且明確要求地方財政匹配的科技項目。

    科技政策兌現經費用于兌現落實市委、市政府明確的有關科技獎勵政策。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重大科技活動經費和科技服務外包經費用于保障重大科技活動和必要的科技服務外包工作。具體按照《關于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實施意見》(常辦發(fā)〔2013〕63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科技項目計劃管理費用于開展項目評審或評估、招標、監(jiān)督檢查、項目驗收等工作所發(fā)生的費用??萍柬椖坑媱澒芾碣M由市科技局負責具體管理,年度預算由市財政局核定。

    第六條 應用基礎研究類

    圍繞全市產業(yè)提升和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的前沿技術,開展原創(chuàng)突破和應用研究;圍繞全市科技、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戰(zhàn)略問題,開展科學預測、評估和對策研究。

    第七條 科技支撐類

    圍繞全市經濟轉型和產業(yè)升級、農業(yè)現代化、生態(tài)環(huán)境、民生工程等關鍵共性技術,以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和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培育重大目標產品,提升產業(yè)核心競爭力,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fā)展。

    第八條 成果轉化與產業(yè)化類

    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農業(yè)新品種的示范和產業(yè)化,促進科技與經濟的融合;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的支持,積極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和科技人員創(chuàng)業(yè)的良好環(huán)境。

    第九條 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類

    以提高科技持續(xù)創(chuàng)新能力為目標,建設相關科技創(chuàng)新平臺;以加快技術轉移轉化為目標,建設相關科技服務平臺;以鼓勵科技人員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為目標,建設相關科技創(chuàng)業(yè)平臺;不斷強化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主體地位,建設高水平企業(yè)研發(fā)機構。

    第十條 其他類

    科技合作。集聚國際國內科技資源,開展產學研合作,強調引進消化吸收再創(chuàng)新,實施一批科技合作項目,建設一批合作機構和合作基地。

    知識產權。實施知識產權戰(zhàn)略,促進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推進現代化進程。

    人才培養(yǎng)。加強領軍型創(chuàng)新人才團隊培育,注重杰出人才和科技型企業(yè)家的培養(yǎng)。

    第三章 經費開支范圍

    第十一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和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匹配經費,參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yè)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在經費預算編制和財務核算方面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發(fā)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房屋維修改造費和其他支出等。

    設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大型儀器設備等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fā)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yè)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fā)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xié)調項目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guī)定,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國外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省和市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yè)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應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設備的利用情況及新購設備今后的開放共享方案等,在項目申報和經費預算中進行單獨說明。

    (二)間接費用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間接費用使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立項管理

    第十二條 科技專項資金項目立項經指南發(fā)布、項目組織申報、專家咨詢(論證)、項目下達等程序。

    第十三條 指南發(fā)布。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工作目標和任務,明確重點支持研究開發(fā)領域、研究目標和主要研究內容,組織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經會商市財政局后,一般于當年年初發(fā)布,并在市科技局、財政局網站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組織申報。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項目實施期一般不超過3年。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一般由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申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市級單位向其主管部門申報,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項目申報由市科技局根據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指南申報時間,委托專門機構實行“一站式”集中統(tǒng)一受理。

    第十五條 經費預算編制。項目申報單位在編報項目申報書時,應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求,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認真編制項目經費預算。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專項資金、地方財政配套、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支出預算應按照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對各項支出的用途和測算理由等應予詳細量化說明(撥給合作單位的經費須附相關協(xié)定)。申請科技專項資金資助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第十六條 專家咨詢(論證)。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科技項目評估管理制度。市科技局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評估管理的有關要求執(zhí)行,并實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在立項階段,可以增加答辯、現場考察等程序。

    第十七條 項目下達。市科技局依據專家咨詢意見,現場考察情況,結合年度資金預算,研究確定項目安排方案,經會商市財政局后,將擬立項項目清單向全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財政局、科技局行文下達科技專項資金。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負責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

    第十九條 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中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與關鍵技術方案變更等,項目承擔單位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如項目預算調整及出現重大違規(guī)等原因項目中止的,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lián)合下文核準后實施。

    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以及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市科技局或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在中期檢查、項目驗收時予以確認。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第二十條 實行中期檢查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進行中期檢查或中期評估,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認真履行合同,檢查或評估的結果作為項目分年度撥款和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在項目實施管理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考評和記錄。

    第六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科技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主要為無償撥款、有償使用等方式。有償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科技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市撥款50萬元及以上項目可采取分年度撥款方式,合同簽定后首次撥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市科技撥款總額的60%,通過中期檢查后再撥付剩余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將項目資金核撥給課題實施小組,建立有效的項目經費使用監(jiān)督管理機制;項目應嚴格執(zhí)行預算,單獨核算、??顚S茫_保資金規(guī)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勞務支出及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guī)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結余經費管理。項目結余經費是指項目結束或因故終止時,經審核確認項目所撥經費實際支出后的余額。項目結余經費應當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七條 科技專項資金的使用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科技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財務審計,市科技局建立科技專項資金使用效果的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冃Э荚u的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申報科技專項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規(guī)定執(zhí)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項目目標和任務,并對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計或審核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主要依據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申請項目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正常實施并已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和經濟指標等目標任務;

    (二)市撥款30萬元及以上項目須提交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經費使用專項審計報告;

    (三)技術資料及有關文件完整、數據準確,能真實反映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

    第三十條 科技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并由市財政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guī)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科技專項資金的;

    (三)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四)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和調整預算的;

    (五)虛假承諾配套資金、自籌經費不到位騙取科技專項資金的;

    (六)其他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核準。項目執(zhí)行期結束后六個月內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由市科技局將有關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記入信用記錄并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原常財企〔2006〕7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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