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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市經信委關于轉發(fā)省經信委《關于明確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53/2017-00013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經信材料〔2017〕27號 發(fā)布機構:市經信委
生成日期:2017-02-09 公開日期:2017-02-20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轉發(fā)省經信委《關于明確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工作的通知》
市經信委關于轉發(fā)省經信委《關于明確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經信材料〔2017〕27號

各轄市(區(qū))經信局、經發(fā)局,各有關單位:

    現(xiàn)將省經信委《關于明確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工作的通知》(蘇經信材料[2017]3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你們嚴格按照省經信委文件要求做好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相關工作。

    附件:《關于明確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工作的通知》(蘇經信材料[2017]34號)

                                                                                            2017年2月9日
關于明確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工作的通知

蘇經信材料〔2017〕34號

各設區(qū)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農藥協(xié)會,省農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有限公司、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guī)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定〔2015〕58號)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農藥產品質量檢測相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原函〔2016〕446號)要求,現(xiàn)將我省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及抽(送)樣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受理企業(yè)申(換)領農藥產品批準證書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農藥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農藥產品質量檢測。

    不符合抽樣要求的,一律按不合格處理,退回相關申請資料;領證產品由企業(yè)自行封樣,接到送樣通知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產品樣品送至指定的檢測單位。

    請各設區(qū)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有關要求通知到相關企業(yè),并嚴格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事宜。

    附件:農藥產品抽樣工作程序及要求

2017年1月17日

附件:農藥產品抽樣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抽樣人員應不少于2人。抽樣人員持抽樣文件等有效證件和抽樣單、加蓋有主管單位的樣品封條等到被抽樣企業(yè)現(xiàn)場抽樣,并在受檢企業(yè)代表人陪同下進行。

    (二)抽樣應在生產企業(yè)成品倉庫中進行。樣品應自抽樣日起一年內生產的庫存產品中按產品品種抽取。

    (三)抽樣基數:產品包裝(以單個定量包裝計,下同)1kg以下(含1kg),抽樣基數不少于50件(以產品運輸包裝計,下同);產品包裝1-50kg(含50kg),抽樣基數不少于10件;50kg以上,抽樣基數不少于5件。

    (四)樣品數量:原藥、母藥、乳油、水劑,抽取兩份樣品,每份樣品不少于100g;可濕性粉劑、可溶粉劑,抽取兩份樣品,每份樣品不少于200g;懸浮劑、水乳劑及懸乳劑產品每份不少于1000g;其它制劑抽取兩份樣品,每份樣品不少于600g。

    (五)抽樣方法:按GT/T 1605-2001《商品農藥采樣方法》進行隨機抽樣。被抽產品包裝80件以內(含80件)抽5件;80件以上,每增加20件(不到20件按20件計)增抽1件,最多不超過15件。抽樣時應先對被檢產品前、左、右、上四個表面按包裝單位系統(tǒng)編號,用摸號法決定隨機表號,亂點法決定隨機表起始號,按隨機表給出數決定所抽樣的編號;從每個包裝中至少取出100克樣品,充分混合并縮分后裝入兩個干凈的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每瓶(裝)應不少于100g;對于小于或等于20g包裝的,直接抽取原包裝(每件應不少于100g),充分混合并縮分后裝入兩個干凈的、可密封的氟化瓶、玻璃瓶(或可以密封的塑料袋)中,每瓶應不少于100g。標簽上注明受檢企業(yè)名稱、產品名稱、抽樣日期、抽樣人簽名、受檢企業(yè)代表簽名等。

    (六)密封瓶(袋)口后,貼蓋有主管單位公章、生產單位公章、抽樣人簽名、受檢企業(yè)代表簽名和有封樣編號的封條,應當采取防拆封措施,要封在包裝物有效部位。

    封條編號填寫說明:

    1. 封條編號由“32”、地區(qū)代碼、封樣單編號和序號四部分組成。具體格式是:32“地區(qū)代碼”封樣單編號”-“序號”

    2. 地區(qū)代碼分別為:

    南京:A   無錫:B   徐州:C   常州:D   蘇州:E

    南通:F   連云港:G   淮安:H   淹城:J   揚州:K

    鎮(zhèn)江:L   泰州:M   宿遷:N

    3. 封樣單編號一般表示某年內第一批封樣,如“201605”,表示2016年第5批封樣。

    4. 序號為該產品在封樣單中的排序編號。

    示例:32A201601-15表示該產品為南京市企業(yè)生產,2016年第1批封樣,在封樣單中排第15號。

    (七)封樣一式兩份,其中1份由抽樣組帶回,1份由受檢企業(yè)保存(留樣備復查)。

    (八)抽樣單的填寫要規(guī)范字跡清楚;受檢企業(yè)名稱要與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名稱一致;抽樣單填寫完畢后,必須經受檢企業(yè)簽字蓋章確認;不得將抽樣單放在所抽樣品包裝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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