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一批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已達到12分或二次以上達到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和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依法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公告停止使用的機動車駕駛證詳見附件。
附件:駕駛證停止使用公告清單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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