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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11-00031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規(guī)〔2011〕2號 發(fā)布機構:市財政局
生成日期:2011-07-01 公開日期:2011-07-21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規(guī)〔2011〕2號

各相關行政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為規(guī)范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加強財務管理和財政監(jiān)督,推進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我們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常州市財政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

附件:

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深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加強財政資金安全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預算單位(以下統(tǒng)稱市級單位)是指與市財政有正常經費領撥關系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單位為辦理各類資金收入收繳、支付使用而在銀行開立的所有賬戶。

  第四條 市級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遵循從嚴從緊、規(guī)范安全、動態(tài)監(jiān)控的原則,主要內容包括銀行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使用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市級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具體由市財政局國庫處負責,并按相關規(guī)定向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申請核準。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市級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單位應在具備經辦相關結算業(yè)務資格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第七條 市級單位應由其財務管理機構或者人員統(tǒng)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xù),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申請開立銀行賬戶的市級單位原則上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單位,嚴禁單位內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八條 市級單位負責人(或非常設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及開立、變更、撤銷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安全性負責。

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九條 市級單位銀行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市級單位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xiàn)金收付等活動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市級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 市級單位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規(guī)定,可開立一個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撤銷后,市級單位零余額賬戶應變更為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市級單位根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建設資金、黨費、工會經費、團費專用存款賬戶等。

 ?。ㄒ唬┗窘ㄔO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市級單位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各種基本建設資金的收付業(yè)務,多個建設項目可分賬核算,項目竣工決算后應予以撤銷。

  項目資金來源全部為財政性資金的,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和財政零余額賬戶辦理相關支付,原則上不再單獨開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ǘh費、團費、工會經費、食堂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黨費、團費、工會經費等收付業(yè)務。

 ?。ㄈ┩鈳糯婵钯~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外幣收支業(yè)務,需開立外幣存款賬戶的市級單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ㄋ模┥绫;鹳~戶。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發(fā)放的機構按規(guī)定可開設相關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業(yè)務,利息收入及時上繳市財政。

 ?。ㄎ澹┳》抗e金賬戶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賬戶。僅限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分別用于辦理和核算由各單位代職工匯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的收付業(yè)務。

 ?。┵J款轉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單位確因業(yè)務需要而向銀行貸款的收付業(yè)務。在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貸款的,不再單獨開設,具體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和核算市級單位因設立臨時機構、臨時結算需要、新設機構注冊驗資等業(yè)務。此賬戶應規(guī)定使用期限,期滿后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外開設其他賬戶。

  第十五條 各單位未經市財政部門同意,不得對區(qū)提出賬戶開設要求。

第三章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十六條 市級單位開立銀行賬戶需按本辦法規(guī)定報財政部門審批,并視不同的銀行賬戶類型及用途,提供相應的書面申請證明及相關財政業(yè)務表單等申請材料,經財政部門核準后,方可開立。

  第十七條 市級單位書面申請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加蓋本單位公章。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還應報主管部門審批簽署意見,加蓋主管部門公章后報財政部門。

  市級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應提供本單位的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單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準本單位成立的文件等材料;

  (二)開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應提供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基本建設資金來源或資金落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等材料;

  (三)開立黨費、團費、工會經費、食堂等專用存款賬戶,應提供本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ㄋ模╅_立外幣存款賬戶,按國家外匯管理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開立貸款轉存款賬戶的應提供單位貸款批準文件及協(xié)議;

 ?。╅_立其他專用存款賬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ㄆ撸╅_立臨時存款賬戶,應提供成立臨時機構、臨時結算需要、注冊驗資文件等材料。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及時對市級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guī)性審核,凡資料提供齊全的,財政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同意開立銀行賬戶的市級單位簽署意見并發(fā)放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戶申請審批表》(點擊下載)。對不同意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當說明原因并將全部材料退回市級單位。

  第十九條 市級單位填寫《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戶申請審批表》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簽署意見并加蓋“常州市財政局銀行賬戶管理專用章”返回市級單位。

  第二十條 市級單位應于常州市財政局批復后15日內持《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戶申請審批表》到銀行辦理相關開戶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各開戶銀行根據市級單位提交的《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戶申請審批表》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審核后報人民銀行核準,為符合條件的市級單位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市級單位應在開立銀行賬戶后3個工作日內負責將相關業(yè)務表單聯(lián)及開戶資料復印件送交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留存。

  市級單位應以實名開立銀行賬戶,并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同意開立的有明確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賬戶,應在《常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戶申請審批表》中注明該賬戶的使用期。使用期滿后,市級單位應及時辦理賬戶撤銷手續(xù),資金余額按規(guī)定轉入相關賬戶。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四條 市級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wěn)定,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確需變更開戶銀行的,發(fā)生下列事項之一的,應及時按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

 ?。ㄒ唬┳兏鼏挝幻Q或單位分設的。

 ?。ǘ┳兏_戶銀行的。

 ?。ㄈ┳兏y行賬號的。

  (四)其他需報經財政部門核準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下列單位賬戶應予以及時撤銷。

 ?。ㄒ唬┌l(fā)生變更的原有賬戶。

 ?。ǘ┦褂闷跐M或核算事項結束的賬戶

 ?。ㄈ﹩挝槐怀蜂N或被合并的賬戶。

 ?。ㄋ模┖喜⒔M建新單位后原單位的賬戶。

 ?。ㄎ澹┢渌匆?guī)定應撤銷的賬戶。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單位賬戶的資金按相應規(guī)定處理。

 ?。ㄒ唬┌l(fā)生變更的原有賬戶資金轉入變更后賬戶。

 ?。ǘ┦褂闷跐M或者核算事項結束后賬戶資金按資金來源渠道清理后轉入相應賬戶。

 ?。ㄈ﹩挝槐怀蜂N的賬戶資金按撤銷時有關政策規(guī)定辦理;被合并單位賬戶資金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合并組建的原單位賬戶資金轉入新單位同類賬戶。

 ?。ㄋ模┢渌匆?guī)定撤銷的賬戶資金按相關規(guī)定清理后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級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及時銷戶,需延長賬戶使用期限的,應在期滿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報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市級單位按規(guī)定開立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后一年內沒有發(fā)生資金往來業(yè)務的,或開設依據已經廢止的,該賬戶作撤銷處理并報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市級單位賬戶撤銷,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由、戶名、開戶銀行、賬號、賬戶資金余額及其來源,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五章 銀行賬戶的使用

  第三十條 市級單位要按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不得利用銀行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三十一條 市級單位從銀行賬戶支取現(xiàn)金,按照國家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原則上單位賬戶資金收付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三十二條 開戶銀行應按規(guī)定與市級單位核對賬務。市級單位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對賬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開戶銀行發(fā)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級單位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相關資料。

第六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市級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市級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控,及時了解和跟蹤監(jiān)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使用等情況,建立市級單位賬戶管理檔案。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定期對市級單位的銀行賬戶進行檢查,及時掌握各單位的賬戶信息。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市級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銀行賬戶或新設、保留不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銀行賬戶的,責令其立即糾正并撤銷賬戶,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系統(tǒng),定期對所屬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所屬單位不按規(guī)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等職能部門按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按本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加強對開戶銀行的監(jiān)督檢查,對開戶銀行違規(guī)行為予以查處。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開戶銀行有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應移交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進行處理。

  外匯管理部門應按本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監(jiān)督市級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幣存款賬戶,對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為市級單位開設賬戶的,調整該單位賬戶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所在常州市內的分行或者支行不按市財政局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代理單位和財政業(yè)務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所屬單位開戶報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財政局會同人民銀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各轄區(qū)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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