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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通知 常建規(guī)〔201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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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增強建設工程各方主體在造價管理中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實現工程造價有效控制,提高國有資金投資效益,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6號令)、《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6號)以及相關政策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責任人體系 (一)項目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造價控制責任。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相應的權利義務,合同未約定的仍由建設單位履行。 (二)在具體建設工程中,建設、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參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應在合同中明確造價管理責任人,履行所在單位造價控制職責,合同副本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按合同確定的造價管理責任人組建形成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責任人體系。 (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責任人具體承擔工程計量計價等有關資料的意見簽署工作,凡涉及造價變化的事項必須經造價管理責任人確認。 二、實現設計階段工程造價主動控制 (一)強化設計經濟分析 設計人員應提高造價控制意識,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等各個階段,通過多方案比選、限額設計和標準設計等方法對設計方案進行優(yōu)化和經濟性分析,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充分考慮節(jié)能減排、生態(tài)環(huán)保、項目投入使用后的運營維護成本等因素,實現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投資效益最大化。 (二)建立設計會審制度 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結合工程特點和工地現場情況,對勘察和各階段設計文件(含專項設計、工程概預算)的范圍、深度等進行會審,及時調整完善設計文件;重大的、工藝特別復雜的項目應委托專業(yè)咨詢公司進行技術審查或咨詢。 (三)規(guī)范設計深度要求 勘察和各階段設計文件的深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要求,施工圖紙中的構造節(jié)點詳圖應明確、清晰。施工圖設計必須滿足工程量清單編制和按圖施工需要,達不到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先行組織施工招投標。施工、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修改。 (四)限額設計控制造價 設計單位應嚴格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不合理變更,以保證總投資不被突破。建設單位應在設計委托合同中注明設計概算作為投資控制的上限,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五)提高設計服務質量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三、進一步提高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 (一)確保工程量清單編制依據充分 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應當依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招標文件、計價規(guī)范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信息指導價等為依據編制。如施工圖不能滿足工程量清單編制要求,編制單位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或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待施工圖完善后再行編制。 (二)保證工程量清單編制準確完整 工程招標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jiān)理、招標代理、清單編制、跟蹤審計等單位進行工地現場踏勘和施工圖會審,分析論證施工組織方案,形成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編制會審意見。跟蹤審計單位結合會審意見對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工程量、綜合單價、措施費等進行審核,并形成審核意見。招標代理和清單編制單位根據會審和審核意見修改完善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 (三)加強工程量清單編制質量管控 建設單位應對招標文件、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編制的準確性進行考核,并在合同中約定當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錯誤、清單或招標控制價出現錯誤時編制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編制質量的監(jiān)管。 四、加強施工階段變更和簽證管理 (一)加強概算價和合同價控制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內容、規(guī)模組織項目實施,并督促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相關單位履行相應職責。除不可預見的自然因素或客觀環(huán)境變化等原因外,均不應變更。工程合同價、結算價都必須控制在批準的概算之內,工程結算價不得隨意突破合同價。 (二)嚴格變更和簽證審批制度 建設單位對工程變更、簽證應實行分級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管制度,明確變更、簽證的審批權限和流程。單項變更、簽證預算(需經造價管理責任人確認)增減超過合同價款5%且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召集專門會議、集體決策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須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工程變更或簽證等累計引起造價變化超工程概算投資10%的,建設單位須按規(guī)定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并施工的,不予納入工程進度付款、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三)加強變更和簽證審核管理 建設單位應對變更和簽證事項的技術性和經濟性進行嚴格審核,有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審核。建設、設計、監(jiān)理應在審核通過的變更和簽證申報表上說明事由、詳細描述實施內容、對實施方案的經濟性進行分析等。各方造價管理責任人和跟蹤審計單位對變更和簽證事項的造價進行審核,分析其對合同價和概算價的影響。財務人員應當加強工程變更和簽證所涉及價款的支付審核。 (四)規(guī)范變更和簽證資料管理 建設單位應建立工程變更和簽證管理臺賬,負責變更和簽證資料的整理,并及時提交造價審核單位。在施工單位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后,建設單位不得再為其補簽變更、簽證等資料。如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在結算審核過程中,將變更或簽證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或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控制 (一)加強合同訂立管理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合同內容與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應一致。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承發(fā)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二)強化造價控制條款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清單編制、監(jiān)理、跟蹤審計等單位的招標文件和委托合同中約定雙方履行造價控制義務的條款,明確因服務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多計、漏項等原因造成項目額外支出或投資損失的經濟責任追究條款,并明確責任認定標準、賠償金額及計算方法等。對施工單位高估冒算的,建設單位應在合同中制訂相應的罰則。 (三)加強合同內部控制 各參建單位應加強合同訂立的審核、審批管理,跟蹤監(jiān)控合同履行,嚴格執(zhí)行項目的投資概算、質量標準、建設工期、規(guī)范化管理等要求,及時處理合同變更,完善合同登記歸檔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糾紛處理機制等。 六、提高建設工程結算審核質量 (一)確保審核資料真實完整 造價審核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圖紙、承發(fā)包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承發(fā)包雙方認可的有效資料按現行的計價規(guī)范和文件規(guī)定審核工程結算。造價審核單位應依據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質量要求等條款對施工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如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fā)生變更的,建設、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相應職責書面確認變更的原因和內容,作為工程結算審核的依據。建設單位對提供結算審核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加強結算審核質量管控 造價審核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guī)章制度,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負責。因自身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其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實行造價審核報告?zhèn)浒? 造價審核單位提交的審核咨詢報告書中,應對工程概算價、招標控制價、合同價、結算審定價比對,分析造價偏離的主要原因。工程造價咨詢報告實行備案制,造價審核單位應在咨詢報告出具后30日內報當地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七、加強部門監(jiān)管和責任追究 (一)加強監(jiān)督管理 1.發(fā)改部門應當履行概算核定和監(jiān)督責任,開展以投資控制為重點的稽查,制止和糾正違規(guī)超概算行為,按照規(guī)定受理調整概算。 2.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監(jiān)管,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概算,審查建設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掌握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資金到位情況,對超概算項目未履行概算調整審批手續(xù)前,停止撥付財政性資金。 3.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勘察設計行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建筑業(yè)各類企業(yè)、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yè)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以及建設工程報建、招標投標、造價、監(jiān)理、合同等綜合管理。 4.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jiān)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zhí)行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 (二)強化責任追究 1.項目建設單位進行重大設計變更導致超概算,且未經批準而擅自組織實施的,變更所產生的費用不再納入財政資金保障范疇。對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以及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將向政府報告并追究項目單位的相關責任。 2.因代建單位、工程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調增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不作為計取其它費用的基數。對過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任單位,由相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并公告。 3.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xiāng)規(guī)劃及專業(yè)規(guī)劃、國家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4.概算編制誤差率大于6%的,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扣減編制單位費用,并報有關管理機構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5.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編制、結算審核等誤差率大于3%的,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文件規(guī)定扣減編制或審核單位費用,并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6.造價審核單位在咨詢報告出具后30日內未將審核咨詢報告報當地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將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立項的項目開始執(zhí)行。 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 常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常州市財政局 2016年12月22日 |